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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私人或團體申請縮減、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縮減、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有老人安置計畫、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地址等相關事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申請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者,應檢具第五條所定文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依本辦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等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申請第一項擴充業務規模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負責人相同。
二、位於同一棟建築物內,同樓層者或直上、直下不超過一層數之不同樓層;位於不同幢建築物,同一宗土地之地面層。
三、設立之營運處所應符合相關規定,且未跨越原許可主管機關行政區域為原則。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依第一項許可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後,應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並符合規定者,始得營運。
第一項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負責人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已申請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營運,即擅自營運者,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遷移,跨越原許可主管機關行政區域,應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原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收費規定超收費用。
二、財務收支處理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辦理。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服務對象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契約未納入應記載事項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
四、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未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
五、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 EN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及敘明下列事項之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收費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建築物應以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十五年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約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八、財產清冊。
九、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申請財團法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者,除檢具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四、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五、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六、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七、業務計畫。
第一項第七款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之期限規定,於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為五年以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申請人就本條所定文件或資料繳驗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