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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EN
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服務對象權益。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收費規定超收費用。
二、財務收支處理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辦理。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服務對象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契約未納入應記載事項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
四、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未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
五、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