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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執行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