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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依前條規定實施之家庭處遇計畫滿二年,經評估其家庭無法重建或重建無成效,致兒童及少年無法返家者,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兒童及少年長期輔導計畫。
前項長期輔導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提供包括長期安置、永久安置、出養或少年自立生活方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
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