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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EN
主管機關收到前條陳報之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長資格申請案:
(一)以具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優先甄試,其各類(役)別申請人數未逾核定員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合格後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核定員額扣減前目具國家考試及格專長證照者錄取名額後,如有餘額者,以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納入甄選,其各類(役)別申請人數未逾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合格後逕予核定;逾餘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核定員額扣減前二目具國家考試及格專長證照及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專長證照者錄取名額後,如有餘額者,以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相關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納入甄試,其各類(役)別申請人數未逾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合格後逕予核定;逾餘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志工資格申請案:其各類(役)別申請人數未逾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後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一般資格申請案:以各類(役)別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格及志工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總數,再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之一般資格申請案件總數,配賦各直轄市、縣(市)員額。
前項逾額抽籤作業,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