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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申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役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者,核准機關按名製給證明書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經核定不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者,按名製給通知書,分別發由役男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或機構、學校轉交其本人或戶長。
前項核定機關於核定之同時,分別繕造處理名冊通知有關機關。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 EN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經查無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應予核准,並將名冊一份送還原申請學校。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緩徵申請,經查無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應予核准。
第一項役男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