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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備案者,應填具備案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
(一)國民身分證、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二、營利法人: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備案函,並登錄上網;經審核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不予備案;其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遊說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 EN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者,不得遊說。
受委託進行遊說者,以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自然人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營利法人,並向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