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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林某及其妻林婦共同詐欺,請求賠償新台 幣八十五萬元,林婦刑事責任,已為原審刑事判決所認定,林某既為共同 加害人,縱非該案被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不得謂非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乃原審僅對林婦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而以未曾受理林某刑事 訴訟,認上訴人之起訴不合程序予以駁回,自非適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不以 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被上訴人林某 雖經移送軍法機關審理,但其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上 訴人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以其犯罪未經司法機關審理, 不得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駁回之理由,自有未合。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護他人之法律,如刑事判決認定 相對人違反該條項之規定,抗告人並受騙而購買此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 飼料,予以使用,致其飼養之豬隻死亡,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即應推定相對人為有過失。雖於刑事法上所犯之罪,由於牽連關係不 另單獨宣告其刑,抗告人仍非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 該相對人及其他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賠償其損害。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護他人之法律,如刑事判決認定 相對人違反該條項之規定,抗告人並受騙而購買此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 飼料,予以使用,致其飼養之豬隻死亡,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即應推定相對人為有過失。雖於刑事法上所犯之罪,由於牽連關係不 另單獨宣告其刑,抗告人仍非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 該相對人及其他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賠償其損害。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 ,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 此請求。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 ,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 此請求。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被上訴人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上訴人交付出賣之土地,並為所有權移 轉登記,尚難謂為係由上訴人因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被上訴人 交付地價之罪所受之損害,揆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原不在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列,雖其於第一審刑事庭移送附帶民事訴 訟於民事庭後,曾具書狀追加以命上訴人按當時地價連帶賠償新臺幣六萬 元,為其預備聲明之他訴,然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 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若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 依刑事訴法決定之(第四九四條)。第一審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第一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合法與否,自應依刑事訴 訟法予以判斷,不得於移送民事庭後,將關於獨立民事訴訟追加他訴之法 規,溯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之時而適用之,遂認附帶民事訴訟為合法。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本案之贓物,所搜獲者,僅女皮衣一件,業經被上訴人領回,其餘所失之 物件,原審既未能證明均係上訴人等竊取,且謂或尚有他人入內竊盜,而 仍維持第一審令上訴人等連帶賠償損害全部之判決,其為不當,自屬顯然 。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對於支出之殯葬費及所 受物質上或精神上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四條,固 得請求加害人賠償,惟其損害之發生,須與加害人之不法行為有因果關係 者為限,實為當然之解釋。上訴人診治被上訴人之子某甲之病,因業務上 過失而致某甲於死,固經兩審判處罪刑,並經本院駁回上訴人刑事訴訟之 上訴在案,但被上訴人對於其子某甲生前之教養,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 條本為其法定義務,且此項費用之支出並非因上訴人之不法行為所發生, 依上開說明,自在不得請求賠償之列。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因誘拐所生之損害,得於刑事訴訟附帶請求賠償者,自以必要費用為限, 如關於尋人及告訴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始得責令被告 賠償,若其他不必要之用費,自不得請求賠償。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審以慰藉金之請求,應基於精神上之損害,詳核本案情形,上訴人尚非 已受精神上之損害,駁回其請求,究竟上訴人如何不受精神上之損害,並 未闡述理由,僅出以詳核本案情形之含混語意,理由已嫌未備。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據 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謂,被上訴人之妻某氏囑託上訴人為 之墮胎,商給酬金桂幣一百元等語,是此項醫費係該氏因不法原因對於上 訴人所為之給付,上訴人受此給付,始為犯罪之墮胎行為,即非被上訴人 因上訴人之墮胎行為而受之損害,依法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關於訴之追加之限制,於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無礙,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著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附帶民事 訴訟,雖不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載應行準用之列,要屬民事訴 訟程序上之當然法理,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自非不可予以援用。本件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將其左臂毆至折骨,初在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判令賠償藥費三十元,嗣經本院發回更審,擴張其損失數額為三百元,究 竟該上訴人實際上所受之損失是否有此數額,雖係另一問題,而其僅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必須經被告之同意始得為之。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在第一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略稱,民弟上有老母下有妻兒,舉家嗷 嗷,全賴民弟營業度活,自民弟被殺,舉家生活無所依靠,應請判令賠償 云云,是該上訴人不過為被害人之老母妻兒請求賠償,並非為其自己受有 損害而為請求,此項附帶民事訴訟,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自非 上訴人所得提起。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被告為本案共同加害之人,縱令其在第二審未經上訴,並非第二審刑事案 件之當事人,然不得謂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上訴人等在第二審對 其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法所不許。
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係電政管理局料棧棧司,將自已所保管之材料侵占入己,其因犯罪 而受損害者,即為該電政管理局,雖該局為國家機關之一,但現行法令檢 察官並無代表國家一切機關為民事原告之規定,是國家機關如因犯罪而受 損害,仍應以該機關之長官代表起訴,乃地方法院檢察官未受該局之合法 委任,竟對於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顯非適法。
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法院對於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雖係違背法令,但附帶民事訴訟之 當事人於審判期日既已到庭,則該事項已否受有請求,自應以其言詞辯論 時所聲明應受裁判事項之範圍為準。
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始得提起。上訴人係買受贓物之人,並非被告犯竊盜罪之被害人, 縱因買贓而受損害,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不得於被告竊盜之刑事訴訟 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其請求之 範圍,應依民法之規定,故附帶民事訴訟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 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之。
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案被害之學校、農會及鄉鎮公所均屬地方公共團體所組織,不能認為縣 政府亦因此而受有何種損害,則縣長即非本案被害人之代表,自不得依附 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 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 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本件上訴人因告訴被上訴人行使偽造 私文書,對於更審後所花用之旅費,為請求標的,此項旅費,顯非因起訴 之犯罪事實所發生之損害,自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公訴宣告無罪,其附帶民事訴訟,仍由刑事法院併案判決者,縱令檢察官 對於公訴並未提起上訴,而被告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之期限, 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原屬民事訴訟性質,檢察官並非當事人,法律上亦無得由檢 察官代為提起上訴之規定。
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於本案判決後送達前,即向原法院檢察官具狀請求代為上訴,詳核 內容,係對於原判決全部不服,並非僅就公訴部分請求上訴,按判決後送 達前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後段規定,既應認為有效,縱 上訴人當時僅對檢察官請求,而其上訴狀內既有對於全部判決不能甘服之 語,自應認其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已上訴。
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核閱卷宗,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並未自原審訴請賠償損害,乃原審竟判令 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撫卹費大洋一百元,顯係訴外裁判,核與民事訴訟不 告不理之原則不合,自屬無可維持。
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亦以不告不理為原則,與通常民事訴訟無異,故關於財產上 之犯罪,非經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返還或賠償之訴,法院不能逕依職 權而為給付之判決。
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期限,應準用刑事上訴期限之規定。
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某乙雖經第一審刑事判決認為侵占,但其刑事判決既因未經起訴 ,根本違法,經原審撤銷,則其民事部分亦自無從附帶。
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甲,息借被上訴人乙夫婦銀洋五百兩,久未歸還,經被上訴人屢次 追索,上訴人乃偽造被上訴人之收清字據一紙,謂該款業已清償,藉圖抵 賴,上訴人之偽造文書,雖係犯罪,惟其應行返還被上訴人之本息,既非 因犯罪結果所生之損害問題,顯與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