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