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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雖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 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已回復未自 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