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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免刑判決仍屬有罪判決,原判決認被告因正當防衛之行為過當,共同殺死 被害人,應免除其刑,未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自屬疏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