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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犯本條例之罪者,不論具有何種身分,一律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