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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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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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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EN
第 2 條
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45 年台上字第 4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係民國三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現仍有 效,坊間書本刊載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因未經過立法程 序,並不發生法律之效力,原判決率行援引該修正案第二條第一項、第七 條,以為論科上訴人罪刑之依據,自屬適用法則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