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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4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法律適用上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係指特別法之適用有排斥普通 法之適用者而言,減刑辦法上之減刑,與刑法上各種規定之減刑(即法律 上之減輕、裁判上之減輕與特別減輕),均得依刑法第六十條同時適用, 並不能謂減刑辦法有排他性可言,且刑法第六十條為一種注意條文,其已 依法律減輕者,如認為情堪憫恕,仍得依該條遞減之,即已依他種法律加 重者,亦仍得依該條減輕,不過應受第七十一條之適用耳。至關於量刑之 標準,除審酌一切情狀及注意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審酌犯 情可恕,得依同法第五十九條減輕至法定刑以外之刑,自不受變更罪名之 拘束,如第一審論以較輕之罪,而第二審變更法條改為較重之罪,其量刑 較第一審所科處者為輕,果屬裁量未致失平,亦不能指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