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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1.
判決字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主文:
一、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 之效力,及於本件聲請關於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部 分。 二、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7 號刑事判決違憲 ,廢棄並發回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