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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僅以館舍供人自行施打嗎啡之行為,衹能構成施打嗎啡之幫助犯,與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要件不合。
2.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禁煙禁毒治罪條例已於四十一年六月二日因施行期滿失效,刑法第二編第 二十章關於鴉片罪之規定應即恢復其效力。被告施打嗎啡,原審於同年六 月九日判決時,禁煙禁毒治罪條例既已失效,自應以被告之聲請覆判作為 上訴,進行第二審審判,並依刑法辦理,無再適用特種刑事訴訟程序予以 覆判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