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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 農業所需之物品,係指對於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所需物品之販賣 、運送加以妨害而言。上訴意旨,謂係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妨害 農業上所需物品之義,顯屬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