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