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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工會,不得向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任何利益。
勞動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工會應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前條之訴訟所得,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為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並不得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