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破產法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破產還債固法所許,惟宣告破產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所負債務為要件,而 關於該要件之是否具備,則應由管轄債務人營業所之管轄法院裁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