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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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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拍賣 程序係在利害關係對立之不特定多數關係人注視下公開行之,其執行程序 事項有即斷即決之必要,以期其程序明確。故應買人雖得委任他人代理應 買,惟應即時提出證明書,以證明合法授權之事實,如未提出證明書,代 理權即有欠缺,其投標無效,性質上自不許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 一項定期命補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