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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執行法院之拍賣,其性質雖為買賣之一種,但其拍賣必須依據法定程序為 之。拍定人及拍賣之標的,非執行法院所得任准變更。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債務人在查封後就查封物所為之處分,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所謂債權人 非僅指聲請執行查封之債權人而言,即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亦包括在內。 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人在查封未撤銷前,就查封物所為之處分,對於債權人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