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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假處分為保全程序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 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者而設,若已有確定裁判不認債權人之權利存在,則其假處分之聲請 ,即屬不應准許。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處分行為之假處分,其效力僅在禁止債務人就特 定財產為自由處分,並不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 ,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至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 有所爭執者,應於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為本案之判決,以 資解決,尚非聲請假處分時,先應解決之問題。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執行名義成立後,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不得阻卻其執行力,債務人或 第三人不得依一般假處分程序,聲請予以停止執行。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不僅指為請 求標的之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將有變更者而言,並包含已有變更者在內 ,故就為請求標的之物所為禁止其現狀變更之假處分,其效力併及於其從 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之部分。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 ,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故債權人聲請假處分,必以自己對於債務人,現在 或將來有訴訟繫屬之本案請求為前提要件。至對於他人間之訟事爭事件, 縱使有利害關係,而既不得謂自己對於債務人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之本 案請求,自無聲假處分之可言。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再抗告人因與某甲請求分給遺產涉訟,恐某甲有處分屬於遺產之田畝房屋 情事,聲請禁止某甲處分,以保全強制執行,應認為聲請假處分。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 ,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 以債務人某甲將承租再抗告人之田業荒蕪,致令租穀無著等情聲請假處分 ,將該田業交鄉公所管理招佃,是其所欲保全者係支付租穀之請求,顧其 為請求標的之穀現時既未存在,即無所謂現狀變更,依照上開規定,自無 聲請假處分之餘地。至再抗告人現時不得終止伊與某甲之租賃契約,既經 判決確定在案,本不得就此項法律關係更事爭執,再抗告人藉口某甲藐騙 不搬荒蕪田業,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請將該田交鄉公所管理招佃,尤難 認為正當。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再抗告人就租賃物支出之有益費用,向某甲請求償還,其請求自係金錢請 求,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假處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茲再抗告人雖稱 ,再抗告人在租賃物上建築之騎樓及增建之廚房,與安裝鐵門鐵閘瓦面地 屋等項未經合法鑑定,如不准許假處分,有被對造毀滅或變更歸於烏有之 虞云云,然其所稱縱使屬實,亦係證據保全問題,不得據以聲請假處分。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 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云云,是依假處分保全執行之請求,其標的 須非金錢之給付至為明顯。本件再抗告人與某甲等因請求給付貨款涉訟, 其請求之標的係金錢之給付,自不得依假處分以保全其強制執行,雖其已 扣押之物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 十四條規定,固非不得拍賣而提存其賣得金,但此係假扣押之執行方法, 與假處分之准否無關,原裁定准許假處分殊難謂當。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係指為請求標的之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 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債務人就其物為法律上之處分,亦屬使其物之現 狀有變更,不僅物之損毀或失其所在等情事始足稱為現狀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