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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第一審所為證人之訊問於第二審亦有效力,其訊問之結果,經當事人於第 二審言詞辯論時陳述,或經法院朗讀卷內記載其結果之文書者,第二審法 院如認為無更行訊問之必要,自得就其結果逕予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