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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中斷者 ,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中斷者,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稱之受訴法院,自指 為裁判之原法院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