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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姻親關係之消滅,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離婚及夫死妻再婚或妻 死贅夫再婚時為限,夫死妻未再婚者,妻雖與夫之父約定脫離翁媳關係, 其姻親關係亦不因之而消滅。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生存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關係,如姻親關係、扶養 關係等依然存在,觀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二款之規 定自明,故夫妻之一方死亡後,有婚姻撤銷權之第三人,仍得提起撤銷婚 姻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即指此種訴訟而 言。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104 年 1 月 6 日經最高法院 104 年 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改列適用法條,並於 104 年 2 月 6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6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1040000109 號公告之。 決 議:本則判例改列於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