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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八百八十八條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 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所用之注意,已盡此注意與否,應依抽象之標 準定之,其質權人有無盡此注意之能力。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