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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喪失者,非經登記不 生效力。拋棄對於不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者,亦屬依法律行為喪失不動產 物權之一種,如未經依法登記,仍不生消滅其公同共有權利之效果。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 內容行使權利,是抵押債務人究為何人,應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系爭房屋原計畫蓋建二樓,而建築之程度,二樓結構業已完成,僅門窗尚 未裝設及內部裝潢尚未完成,此項尚未完全竣工之房屋,已足避風雨,可 達經濟上之使用目的,即成為獨立之不動產。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買受系爭 房屋,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自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始能 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不能以行政上變更起造人名義之方式,取得系爭 房屋之所有權。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定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之原則,應以所有權移轉業 已生效為其要件。不動產所有權依法律行為移轉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原審既認定系爭房屋未為保存登記,縱令屬於郭某所有,於出租後贈與 被上訴人,無從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自難認被上訴人已取得系爭房屋之 所有權,應無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共有人為限。請求分割之共 有物,如為不動產,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各為若干,以土地登記總簿登記者 為準,雖共有人已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受 讓人仍不得以共有人之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所謂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係指以該判決之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 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決 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關於命被上訴人陳某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確定判決,性質上既非形成判決,尚須上訴人根據該確定判決辦畢所 有權移轉登記後,始能取得所有權,自難謂上訴人於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判決確定時,即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嗣後上訴人既迄未辦畢所有權 移轉登記,則其尚未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殊無疑義,是上訴人本於所 有權請求排除被上訴人楊某等之強制執行,即難認為有理由。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系爭房地雖登記為被上訴人之妻所有,但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及第一千 零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所有權應屬於被上訴人,此與民法第七百五十 八條所定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情形不同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尚未依登記取得系爭房屋地之所有權,不無誤會。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七百五十 八條所明定。此項規定,並不因不動產為違章建築而有例外。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一) 訟爭房屋,被上訴人既係購自日產清理處,自屬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倘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能徒憑一紙日產產權移轉臨時證明 書,即認其業已取得訟爭房屋之所有權。 (二) 地上權為土地他項權利,其登記必須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同時或 以後為之,如土地未經辦理所有權登記,即無從為地上權之登記。 故依據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聲請為地上權之 登記時,並不以未登記之土地為限。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買賣乃法律行為,基於買賣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與 承攬之定作人原始取得工作物所有權之情形不同。至所謂工作物供給契約 ,即工作物全部材料由承攬人供給者,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財產權 之移轉時,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以交付該不動產為其效力發生要件,不動產之買 受人雖未受交付,而依物權法之規定,出賣人移轉所有權於買受人之法律 行為已生效力者,自不能因買受人尚未交付即謂其所有權未曾取得,又不 動產之重複買賣,以先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受法律之保護。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系爭土地於日據時期既經日軍徵收作為軍用機場用地,並已對上訴人付清 價款,依當時適用之日本民法,其所有權即已移轉於日軍。上訴人於本省 光復後隱匿徵收情形,向主管官署矇混聲請辦理所有權登記,當時既非系 爭土地之真正權利人,則縱使業經登記完畢取得所有權狀,亦無從確定其 權利。而且國家權利之取得又係基於戰勝國之權力關係所為之接收,並非 由於法律行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反面解釋,自無須登記即發生取 得所有權之效力。上訴人顯不得再以日軍就系爭土地未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而謂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仍屬於上訴人,被上訴人不得請求塗銷就系爭土 地所為之所有權登記。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得為預告登記之保全者,係以土地權利之移轉、消滅或其內容次序之變更 為標的之請求權,與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定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不產物權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情形不同,故上訴人就系爭房屋執有上開預告登記之 通知書,亦難謂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存在。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一)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乃基於國家機關之權力關係,並 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反面解釋,既無須 登記已能發生所有權之效力,則其以上訴人轉租為原因訴請還地, 於法並無不合。 (二)上訴人既不否認將系爭土地之一部借與他人搭蓋竹屋,即係非自任 耕作,自與將耕地一部轉租之情形無異。按諸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二兩項之規定,被上訴人訴請收回,上訴人不得任 意拒絕。 (三)田主以佃戶轉租為由,聲請鄉鎮(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 該會謂奉上級命令由轉租而生之糾紛,不屬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二十六條之範圍,駁回其聲請者,則田主即得逕行起訴,法院亦 應就案件之有無理由予以判決,不能以其未經調解、調處,而予駁 回。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如非依法律行為而 取得者,雖不以登記為取得所有權之要件,但其取得所有權之原因必須有 相當之證明,否則即無從認為有所有權之存在,而得據以排除強制執行。
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土地之交付係屬兩事,前者為所有權生效要件,後 者為收益權行使要件。行使土地之收益權,以先經交付為前提,並不限於 有償之買賣契約,即無償之贈與契約,亦包括在內。
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為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明定,同法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所謂物權未能 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乃指未施行登記 之區域而言,若在土地法關於登記已施行之區域,自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要無該條項之適用。
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所有之某處土地與該公司訂約,將約定價金抵充 股款,亦屬不動產所有權依法律行為而移轉之性質,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 條之規定,非經發記不生效力。在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尚難謂該公司 為此項土地之所有權人。
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自己建築之房屋,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縱使不經登記,亦不在民 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列。
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物權之設定、移轉,依當時臺灣所適用之法律,僅須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即 生效力,所有權取得人雖未為所有權取得之登記,亦可為取得所有權之主 張。
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當事人買賣不動產,如因買賣時地方淪陷無合法之登記機關,致不能為登 記者,其買賣契約之書面成立時,即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
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國家機關代表國庫接收敵偽不動產,係基於國家之權力關係而為接收,並 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反面解釋, 既無須登記已能發生取得所有權之效力,自得本其所有權對抗一般人,不 能因接收前所有權之取得未經登記,而謂其仍無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被上訴人於受讓系爭房屋時,已含有受讓出租人對於承租人之一切權利之 意思,其因此繼承出租人之地位,對於承租人行使其權利,不因登記之未 完畢完畢而影響。
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臺灣光復後,政府機關因代表國家接收日產房屋所取得之物權,與依法律 行為而取得者有別,自無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適用。
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係依法律行為以外之事由所生不動產物權之變 動,不受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定須經登記始生效力之限制。
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上訴人提出登記收費據、房捐收據及縣政府登記審查完畢之批示,均不能 證明已經登記完畢,即未合法取得所有權,不得對於強制執行提起異議之 訴。
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被上訴人未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他人,縱令其與他人已有買賣之債權契 約,然其在物權尚未消滅以前,以自己名義起訴,亦非法所不許。
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9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上訴人於臺灣光復前買受系爭土地,雖在被上訴人買受之前,但係隱藏買 賣之法律行為,而為設定不動產質權之虛偽意思表示,此項虛偽意思表示 ,依臺灣當時適用之法例係屬無效。至隱藏之買賣法律行為固為當時法例 之所許,惟當時既未依臨時農地管理令申請該管政府之許可,迨臺灣光復 民法施行後,又未為該土地所有權移轉之登記,亦僅生買賣之債權關係, 則該土地所有權,即歸屬其後買受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發生物權關係之 被上訴人。
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不動產之買受人雖未支付價金,而依物權法之規定,出賣人移轉所有權於 買受人之法律行為已生效力者,自不能因買受人尚未交付價金,即謂其所 有權未曾取得。
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以交付該不動產為其效力發生要件,此就民法第 七百五十八條與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對照觀之自明。故在物權未能依民法 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所稱之法律登記前,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契約,衹須 依民法第七百六十條之規定,訂立書面即可發生效力。
3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回贖權消滅而取得典物所有權,係依法律行為以外之原 因所生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本無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適用。上訴人以被 上訴人未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即不生物權得 喪之效力,藉此指摘原判決不許回贖為違法,自難認為有理由。
3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在土地法關於登記之部分施行前設定抵押權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 條,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自不以登記為發生效力之要件, 雖其設定在該地方施行不動產登記條例之後,依同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不 得以其設定對抗第三人,而在當事人間究已發生抵押權設定之效力,不因 嗣後土地法關於登記部分之施行而受影響。被上訴人甲在土地法關於登記 之部分施行前,為被上訴人乙向上訴人設定抵押權,自不能僅以其在土地 法關於登記部分施行後未經登記,即適用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認 為無效。
3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以交付該不動產為其效力發生要件,此就民法第 七百五十八條與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對照觀之自明。
3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不動產之買受人雖未支付價金,而依物權法之規定,出賣人移轉所有權於 買受人之法律行為已生效力者,自不能因買受人尚未支付價金,即謂其所 有權未曾取得。
3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在物權未能依該編施行法第三條所稱之法律 登記前,不適用之。故在此時期依法律行為設定不動產物權者,該法律行 為成立時即生效力,不以登記為其效力發生要件。惟在不動產登記條例已 施行之區域,非經登記仍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