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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營利事業必須覓具納稅保證書,乃基於營利事業登記規則之規定 (同規則 第四條參照) ,故納稅保證範圍,當以被保商號因營利事業所生或營利事 業有關之納稅義務為限。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保證範圍既未約定,則關於主債務之元本、利息及因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所生之損害,與夫附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均負有保證償還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