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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固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 並得查閱賬簿。但不得以檢查及查閱為名,妨害合夥事務之執行。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夥股東不問其所占股本或股數多寡,均有隨時查驗賬簿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