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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委任契約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 理由,均得隨時終止。上訴人等之被繼承人對被上訴人終止委任契約,無 論於何時為之,均不能謂被上訴人原可獲得若干之報酬,因終止契約致未 能獲得,係受損害。同法條第二項規定:「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 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所謂損害,係指不於此時終止,他方即可不受 該項損害而言,非指當事人間原先約定之報酬。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未經分割之遺產,經各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者,此項管理權係基於委任契 約而發生,依照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委任人本得隨時予以終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