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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被上訴人出賣系爭房屋於上訴人,當時縱曾告知該房屋係屬違章建築,未 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情事,亦僅危險負擔移轉與上訴人後,政府機關命令拆 除時,不負擔保責任而已,至其他瑕疵擔保責任,仍不因此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