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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夥之事務約定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不惟其內部關係,依民法第六百 七十一條第二項應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即民法第六百七十九條所規定之 對外關係,依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亦應由該數人共同為代理行為,若僅 由其中一人為之,即屬無權代理行為,非經該數人共同承認,對於合夥不 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