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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妻所 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 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 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許與妻通姦之男子出而認領之餘地。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否認之訴,係夫否認同條第一項推定之 婚生子女所提起之訴,妾於脫離結合關係後所生之子女,並不在同條第一 項推定為男方婚生子女之列,在男方認領以前,與男方本不發生父與子女 之關係,男方自無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提起否認之訴之必要。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弟婦某氏通姦所生之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 項之規定,與上訴人之弟婦發生母女關係,並依同條第一項之規定,因經 被上訴人之撫育與被上訴人發生父女關係,既非上訴人之弟所生之女,即 不能認為上訴人之姪女。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就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 之子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其子女究係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 ,抑係妻收養他人之子女,有爭執時,仍應以妻有無分娩之事實為斷,自 無適用該條推定為婚生子女之餘地。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其 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此推定之子女,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 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 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 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