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EN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機關發現其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本小組工作人員有上開情形之一者,亦同。
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就所審查及諮詢之採購案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其任職之廠商,亦同。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 EN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