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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EN
法院端及遠距端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法庭遠距審理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
三、進行遠距審理時,協助遠距審理設備之操作。
四、第七條有關筆錄及其他文書之傳送、接收及回傳等事宜。
五、第八條申請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申請書兼領據傳送、接收、回傳等協助事宜。
六、遇遠距審理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使用時,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或書記官。
前項規定於遠距端為檢察署或政府機關,且同意協助者,準用之。
遠距端為陳述人所在處所者,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事項,由陳述人為之。
遠距審理程序筆錄或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端以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以科技設備傳送回法院端。
前項傳送回法院端之筆錄或其他文書,其效力與提出經簽名之文書同;法院端並應列印該簽名之筆錄或文書附於卷宗。
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者,法院端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申請書兼領據至遠距端。於遠距審理結束後,由陳述人簽名並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端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由法院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支付。
前項得支領之費用,除別有規定外,以陳述人自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為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