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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解釋文:
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 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解釋文: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 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 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解釋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 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 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 其效力。
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 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 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 ,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九○ 二號函,係闡釋營業人若自己銷售貨物,其銷售所得之代價亦由該營業人 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即為該項營業行為之銷售貨物人;又行政法院(現改 制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七月份第一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關於 非交易對象之人是否已按其開立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不影響銷售貨 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補繳加值型營業稅之義務部分,均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於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三十 二條第一項前段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營利事 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 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之規 定,其處罰金額未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而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 ,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