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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解釋文: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 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 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限制級:… …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 上。」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 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 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園縣 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 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 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違反憲法中央 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 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 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 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 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 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 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 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 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 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