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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06 日
解釋文:
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 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