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1 01: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EN
第 9 條
保護機構為保護投資人,應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持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以行使股東權益。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19 條
保護基金應以購入政府債券或存入金融機構之方式保管。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合計不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三十之範圍內,為下列方式之運用:
一、購置自用不動產。
二、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
三、其他有利基金保值之投資。
保護基金用於前項第一款之總額,不得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五。
第一項第二款投資每家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原始投資股數不得超過一千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