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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雇主依第十條規定設委員會時,應製作委員會名冊(如附表三)留存備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
適用第二條之一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