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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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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第 86 條
前條報告,經該管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及綜合之報告。
會計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85 條
各級分會計機關之會計報告,應由主辦會計人員依照規定之期日、期間及方式編製之,經該機關長官核閱後,呈送該管上級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