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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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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8 條
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
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 條
保險業計算保險合約負債,其折現率最佳估計假設,應考量具流動性金融市場現時資訊並依照主管機關指定方法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範辦理。
第 5 條
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除前條折現率假設外,其他假設應依據公司及相關實際經驗資料採用最佳估計假設定之。
有關發生率假設,如該實際經驗發生率資料不足且未具可信度,應併同下列資料依實際經驗發生率資料之可信度精算原理定之:
一、政府機關依據各地區人口資料編製公布之生命表。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經驗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種相關經驗表。
前項實際經驗發生率資料可信度計算原則及其他精算假設應依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頒布之相關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