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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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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EN
第 8 條
依第六條勘選之農地重劃區,因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6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