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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條所定經歷管理範圍如下:
一、陸海空軍戰鬥官科少將,戰鬥勤務及技術(一般)勤務官科中將以下之常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軍官。
二、陸海空軍常備士官及志願役預備士官。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作有計畫之管理,係指軍官、士官均納入經歷管理,實施經歷管理指導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