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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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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72 條
前條所定財務監督及稽核報告書,有糾正或改善事項時,由各該主管機關督導受檢核農會切實遵照執行。必要時得補充核示處理意見,並以副本抄送中央主管機關。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 )
第 71 條
財務檢核報告書編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監事會財務監察報告書應送理事會參辦,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二、上級農會財務稽核報告書應分送受檢核農會及其主管機關。
三、主管機關財務監督報告書應分送中央主管機關、受檢核農會及其上級農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