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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無記名證券所載付款日期不過為債務之清償期,並非一經過期,發行人即 可免除給付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