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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家事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