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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11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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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建物,而未能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檢附建物使用說明文件者,該說明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代之:
一、建物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或完成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證明文件。
三、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其內容準用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四、足資證明該建物所有權之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物所有權人者,應另檢附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依前項規定檢附文件者,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高度、面積及其範圍等相關事項,準用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
申請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同意備案申請表(附件一),並按設備型別及使用能源種類,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一、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核發之電業籌設許可文件影本。
二、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核發之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函影本。
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設置場址之土地或建物使用說明文件。
(三)設置場址之電費單據。但未供電者,免附。
(四)足資辨識設置場址及位置照片。
(五)輸配電業核發之併網審查意見書。但經輸配電業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符合一定容量及條件者,免附。
(六)地政機關意見書(設置於屋頂者,免附),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風力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者,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四、設置小水力發電設備,應另按其取(引)水地點,檢附水利主管機關出具之水權狀、農田水利法主管機關出具之圳路使用同意函或其他水源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前述文件核發機關自行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設置生質能發電設備,應另檢附發電設備所使用燃料來源,為百分之百利用農林植物、沼氣或經處理之國內有機廢棄物之切結書。
六、設置廢棄物發電設備,應另檢附發電設備所使用燃料來源,為百分之百利用國內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切結書,與廢棄物燃料來源、製程、熱值、發電效率、進料、成本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說明書。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或第四款至第六款應備文件不全而可以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申請人未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六目文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地面起算九公尺以下。
前項設備屬仰角非固定者,僅得設置於地面,以固定仰角三十度為計算標準,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不適用前項第三款但書之規定。
第一項之設備設置新設頂蓋者,該頂蓋最大設置面積不得超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範圍。
架高於設置面之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設施,其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整體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三十。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者,得視為屋簷,其最大設置範圍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外一公尺為限,且不得超過建築基地範圍。
第一項第一款合法建築物屋頂,如有違章建築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時,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其適用類型如下:
一、結構分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分立。
二、結構共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共構。
三、設備安裝型(非屬建築行為):太陽光電設備直接安裝於既存違章建築屋頂上。
設置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附件一)及結構安全證明書(附件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另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計算說明書:
一、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
二、設置仰角非固定。
三、設置範圍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
四、設置支撐架結合新設頂蓋。
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附件三),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