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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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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
EN
第 7 條
警察機關查獲第四條所列之對象時,應協助通知該對象於時限內參加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之講習。
講習對象於接獲通知後,應依指定日期攜帶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4 條
講習對象如下:
一、經查獲有施用或販賣毒品之行為者。
二、經查獲意圖營利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
三、與前款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
前項講習對象被查獲時,有使用保險套者,免參加講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